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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一)——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年违法分包工程案

时间:2024-09-16 14:42:4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典型案件(一)——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违法分包

  2022年8月1日,市住建局移送相关资料,反映“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37L)于2019年、2020年涉嫌出借资质证书供他人承揽工程”,并附带三个工程项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其中两个项目已于2020年4月份和7月份完成竣工验收,超过两年处罚时效;一个项目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当事人能够提供该项目的材料集中采购清单及发票、工资转账记录、施工日志、管理人员等资料,未发现存在非法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揽的64个项目合同进一步调查,厘清了以下事实:一、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揽的包括市区路面抢修项目在内的53个项目均已于2020年8月前竣工验收。二、林畔经济联合社雨污分流项目等8个市政雨污分流工程项目,2019年开始施工,除东后经济联合社雨污分流项目于2020年11月5日竣工验收外,其余项目目前尚未竣工验收,项目主管人员为王冠生,建安公司与农民工工程队签订有书面协议,将工程劳务施工和辅料分包给个人。三、南溪镇后寨村党群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等3个工程项目,分别于2020年8月、12月竣工验收,项目主管人员为王冠生,建安公司与农民工工程队签订有书面协议,将工程劳务施工和辅料分包给个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工程协议、用工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证实。

  针对建安公司将上述承包的林畔经济联合社雨污分流项目等11个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和辅料分包给个人的行为,2023年2月21日,我局向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冠生分别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23年2月28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履行相关处罚决定,我局已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一)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揽的包括市区路面抢修项目已于2020年8月前竣工验收的53个项目,因超过两年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揭阳海大三期土建工程项目因建安公司能够提供该项目的材料集中采购清单及发票、工资转账记录、施工日志、管理人员等资料,未发现存在非法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针对建安公司将承包的林畔经济联合社雨污分流项目等11个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和辅料分包给个人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301.62.1:“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我局对建安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40日。

  (三)针对王冠生主管负责的林畔经济联合社雨污分流项目等11个工程项目,存在将工程劳务施工和辅料分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301.62.1:“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对王冠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在两年内次数多,项目合同复杂,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看似“齐全”,实则暗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从细微处入手,通过核实相关负责人是否有到达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施工人员的工资具体如何发放等问题,确认了当事人违法分包的事实。通过释法说理,阐明了违法分包对工程质量的危害,进而争取到当事人的配合,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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