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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18 00:39:38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港口区法院现整理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通过典型案例的案件审理、纠纷研判中呈现的“小切口”,讲述司法裁判、纠纷化解、执行过程中蕴含的“大道理”。

  案例一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年5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楼盘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签订合同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建设施工,双方于2022年12月进行工程结算,确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工程总造价为8533万余元,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6505万元工程款。后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支付及合同违约金产生争议,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190万余元及违约金463万余元,并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提起反诉,诉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逾期交付工程资料、施工伤亡事故等各项违约金710万余元。

  港口区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就财产保全商品房的价值问题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综合考量同楼栋商品房的备案均价、网络拍卖评估价及已实际足额查封情况,酌情对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进行查封,同时解除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和部分商品房的查封,配合其进行房屋出售,保证正常经营,并最终冻结367万元,解封售卖16套房,为后续双方的调解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金额巨大,双方违约金争议较大,且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一次性完全履行困难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卖房还债”的履行意愿,港口区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均自愿放弃对各自方的违约金主张并在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1万余元及质保金256万余元,分8期付清。

  本案系切实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及强化能动司法履职的体现,在诉讼保全中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在诉讼中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求。本案中,港口区法院依法组织听证会公正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保全复议及保全置换申请,在保障债权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权益实现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债务人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全面审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及变现能力,及时裁定变更保全措施,保障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债权人权益实现与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之间的关系,促成两家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从诉讼程序中抽身,集中精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履职能够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5月,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双方财务每天核对并确认前一天的运输数量及运费金额后24小时内结清运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原告财务主动联系被告进行结算,但双方一直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运费。庭审中,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单方结算结果并同时提交《过磅单》、《派车单》等作为佐证运费的证据,经法院通知被告质证,被告仍未就该组证据进行核对,消极配合结算,导致双方无法在本案中通过有效结算查明诉争事实。经综合审查本案证据及双方庭审意见,法院对原告的结算结果予以确认,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保障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已按约履行义务,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合同主要义务为付款义务,其更应当积极推进结算,促成付款条件成就,以此按约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本案中,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起诉后仍然消极结算,导致结算进入僵局,法院依法通过质证程序要求其对结算结果进行核对,在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仍然不予核对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情况对结算结果进行确认,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亦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等5处的不动产的租赁关系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等5处的不动产;三、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及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案件被执行人某贸易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对外出口的食品添加剂,属于对外贸易的化工企业。被执行人某贸易公司如果进行企业厂房搬迁腾退,就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一系列的许可证后,才能重新恢复该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贸然进行搬迁腾退无疑会对该企业往后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场地被占用的一方,其每天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同样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为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案件主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沟通。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针对双方核心关切的场地搬离清退的问题,主动提出帮助被执行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促进被执行人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完成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减少因为办理周期过长导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经主办法官的耐心的沟通引导,2024年7月,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后终于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和诉求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实现了执行和解。

  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等制度的优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执行策略,在有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企业的平稳运转。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的精神,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关切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能够达到“以调促执”的效果,在刚性的执行工作中很好地兼顾了柔性。

  本案中,港口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适度的执行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同时,本案相关的纠纷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并延续到疫情结束后的复工复产期间,被执行企业作为对外出口的化工企业也受到较大影响,通过执行调解的方式一次性推动双方和解,既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企业的胜诉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南宁某钢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万余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公司名下财产发起集约查控,冻结了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冻结账户将对公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公司得知账户被冻结后,立即到港口区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表示自愿履行义务,并及时履行了义务。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优化辖区企业营商环境,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7日提交的结案申请书后,便立即解除了对账户的冻结。该案自动履行到位101万余元,于2024年2月29日顺利执行完毕。

  法院执行需坚持理念上的善意执行、要求上的尽职执行、手段上的智慧执行、程序上的规范执行,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当权益中找到平衡,让法院执行工作更有温度、有力度,为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地见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港口区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过程中兼顾“力度”和“温度”,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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