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有许多中小保险公司董事长辞职,几大头部险企也发生数起董事长辞职事件,让人心生疑惑。因为——
险企的董监高等核心高管变动不足为奇,但以辞职方式引发的高管变动则显得不寻常。
一方面,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而公司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而公司则至少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
由于公司至少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所以,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就有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
比如,2017年全年,我国A股市场共有473家上市公司的485位董事长辞职,2018年前10个月,A股上市公司有385位董事长辞职,平均一天至少有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长辞职。
一是控股股东发生变动而辞职。由于董事长一般由控股股东提名,控股股东发生改变后,原有的董事长一般不再受新的控股股东待见,就只有辞职。
二是董事长通过辞职实现减持套现的目标。很多高管特别是董事长在上市前持有大量的原始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而高管一旦离任,半年之后就可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之后就可以全部套现。所以,辞职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迅速暴富的重要途径。
三是迫于股东优化管理层提升管理效力的压力而辞职。有的董事长在位期间,表现平庸,公司效益很差,没有实现股东的利益目标。股东已形成更换董事长的巨大压力,董事长不得不辞职。
四是董事长出于正常的人事安排而辞职。比如,自己所代表的股东已撤出股份,上级单位对董事长另有任用,已达到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不允许兼职,等等。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就保险公司董事长辞职的情况看,基本排除了董事长为了减持套现这种辞职的可能。
董事长的职位是行业很多人难以企及的追求。所以人们普遍会认为,险企董事长基本是不得已。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长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辞职,只是规定了董事长辞职的程序。
从保险行业过往董事长的辞职和所在公司的官宣看,对辞职的原因都表述的比较含糊,如工作调整、个人原因、年龄原因等等,有的让人感觉讳莫如深。
但从过往多年发生的保险公司董事长辞职的诸多事件进行分析,导致险企董事长辞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公司经营连年达不到股东预期而被迫辞职。
市场竞争激烈,中小险企生存艰难,在出现亏损或盈利能力下降时,股东希望通过人事调整改变现状。
如某董事长辞职前,任期内公司连续四年亏损。某董事长辞职前,公司陷入亏损,公司评级进入B类。某公司业务出现断崖式下跌,投诉量占到行业该类业务半数以上,公司出现亏损,总经理被董事会直接罢免,董事长提出辞呈在第一时间被批准。
董事长是公司决策的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具有重要的影响。当任期内表现不佳,甚至出现连续亏损,就难以获得股东大会的继续信任。
从保险公司官宣的情况看,在解释董事长辞职的原因时,年龄原因是用得最多的解释。
三是到了年龄,相关方面如不再让你延期服役,自会安排新的人选接替,在位者不必急于辞行。
年龄原因退出属于再正常不过的原因,绝大多数到龄退出的董事长,并没有经历辞职这道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提出辞职后,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该议案,同时选举新董事长,期间原董事长还要继续履行职责,直到新任董事长资格被确认。
但从很多公司的官宣来看,往往是董事长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立马就安排了人选代行董事长职责。
冷不丁地,某干得正欢的董事长突然提出了辞职,引发业内一片疑惑。没多久,该董事长被查或被抓。如:
2023年8月22日,李全向所在公司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公司官宣因年龄原因辞职。随后失联。2024年9月30日,国家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李全审查调查。
在董事长突然出现状况的情况下,为维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所在公司也必须对外官宣。如:
2017年6月9日,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2017年6月14日,所在公司发布声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因个人原因暂不能履职。
2022年1月10日网站官宣,王滨被查。2022年2月23日,所在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辞任函,王滨因无法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辞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
有的公司内部出现较大问题,董事长最清楚公司困境,一时解困无方,“扔烂摊子”式的辞职,也一定存在。
因股权变动,原有某股东突然成为了最大的股东,必然要安排自己的人出任董事长,原董事长就必须辞职,为自己保留一点颜面。
董事长辞职的原因,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在很多情况下,辞职只是在必然进行的高管调整前夕做出的一次保存颜面的宣示。
那董事长辞职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呢?可以说有的影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有的大到影响战略稳定。
比如,从上市险企多年的市场情况看,除个别董事长因违法被查给公司股价造成短暂的负面影响外,一般情况看都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显著利空。
甚至如果此前公司董事长的经营策略和理念有问题,不被市场所认同,其辞职之后更换新董事长,换一种思路和打法,公司的经营状况就有好转的可能,那么市场的反应则会是正面的。
但一般而言,董事长层面的频繁变动对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不利影响。有险企出现连续几任董事长辞职的情况,这会导致其发展战略难以确定,经营管理风格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摇摆,同时也可能影响外部合作的持续性。
保险公司董高监调整日益频繁,董事长辞职多起来,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险企考核和淘汰机制日益硬化的背景下,险企核心高管越来越不容易,职场压力日益增大。
从多方面的因素看,近几年和未来的日子,险企核心高管的职业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经济增速放缓,居民消费疲软,外部经济环境复杂,险企在业务发展方面面临较大困难。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和报行合一全渠道推行,使保险主体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
严监管进入常态化,2023年,被罚百万元以上的保险机构总公司或保险机构分公司合计达25家次,远超上一年度的15家次。
一般的险企须通过服务和创费创利,有效满足消费者、员工和股东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国产寿险市场主体,每年的亏损面都在30%以上,甚至更多。
比如,保险行业四大副部级保险公司属中管金融企业,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这些公司的董事长们,作为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就有“建立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促进中管金融企业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运用有关经营业绩考核和行业监管评价结果,全面反映中管金融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领导人员履职表现、廉洁从业情况”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体制内的董事长们面临的考核,面更宽,也很严,压力不比体制外的董事长们小。
对于辞职,实行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几种情形。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拥有230多家保险机构。
四十多年来,我国的保险机构除了易安财险破产重组的唯一案例,没有发生过保险机构破产倒闭的事件。
但这并不表明其他所有的保险机构都经营得当,也不是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没有出现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
2024年9月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旦指标完成不好,就可能被免职。如果想体面一点,那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