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23时51分许,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以下简称蒙华铁路)MHTJ-33标吉安赣江特大桥19#墩墩身浇筑过程中发生一起
一、被告人柯某煌(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技术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刘某英(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第三作业队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林某(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事故调查组在调查“8•19”模板坍塌事故过程中发现:从蒙华项目开工至2017年5月3日止,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6起重伤以上(含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2017年8月19日傍晚,站长扈某强接到柯某煌(技术负责人)发送混凝土的通知后,就安排生产人员照单进行生产,于18时24分开盘,第一车装M10水泥砂浆1m3的罐车出车时间为18时26分21秒,第一车装C35混凝土的罐车出车时间为18时45分16秒。
王某国(劳务公司现场代表)在晚饭后自驾车从住处送田某海、杨某俊、韩某正、李某贵四人于19时20分许到达施工现场时,泵车司机赵某友和泵车操作工王志某也已来到施工现场并做好了泵送准备工作,混凝土罐车也已到达施工现场。
王某国在安排浇筑工作后约在19时30分开始墩身(13.5~23.5m)浇筑作业。浇筑作业时,王志某和田某海、杨某俊、李某贵四个人在19#墩身上面作业,韩某正在栈桥平台上负责罐车放料,王某国于22时许离开了施工现场。
当第16车罐车的混凝土泵送完后,由李某贵和杨某俊两人完成了振捣,此时杨某俊与田某海及王志某一起在模板顶部外侧的作业平台上准备休息一会儿,李某贵因口渴从安全爬梯下去栈桥平台上喝水,当李某贵下至离模板顶部约有3m高(即20.5m墩身高)时(23时51分许),突然“呯”的一声巨响,模板发生爆模引起坍塌(事故现场如图2-1、图2-2、图2-3、图2-4所示),田某海、杨某俊和王志某随坍塌的模板和混凝土一同坠落,李某贵听到响声后,双手紧紧抱住安全爬梯的护栏钢管,致右前额、右手手臂和腰部皮外伤。王志某(泵车操作工)、田某海和杨某俊在坍塌事故中失踪。
第四公司(转包后的施工单位)知道发生“8•19”模板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一直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在调查“8•19”模板坍塌事故过程中发现:从蒙华项目开工至2017年5月3日止,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6起重伤以上(含重伤)生产安全事故,都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蓄意瞒报了事故,现已另案调查。
事故发生后,蒙华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搜救失踪人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没有按有关要求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对现场重要痕迹未进行拍照或录像,没有按有关规定保管好事故模板及其配件等有关物证,蒙华项目经理部对坍塌的事故模板及其配件吊离围堰进行部分拆解后运离了事故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
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勘察时,事故现场早已清理干净,事故痕迹已不存在,事故模板及其配件早已被销毁处理,19#墩墩帽也已于2017年10月9日完成浇筑。事故调查组通过其他途径调取的事故现场照片,由于拍摄者技术上的原因,只能证实发生模板坍塌事故的事实,而反映不出模板爆裂部位的状况及事故全貌。
2017年9月5日,由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部长提出,经蒙华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批准,将“8•19”事故模板及配件(以1000元/吨价格,计重41.5吨)当作废品出售给吉安市吉州区爱萍再生资源收购站。
2018年1月3日,刘某英(副经理兼队长)和翁某(2017年3月1日任第三作业队专职安全员,事故发生时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向事故调查组出具了《王志某意外事件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王志某(泵车操作工)是在吉安赣江特大桥33#墩附近水域发生淹溺事故的。
2017年12月27日下午,原省安监局核查组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举报事故造成3人死亡)赴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驻地进行实地核查,查到《人员调离登记表》中记载王志某病逝,结合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的不配合等表现,发现了已发生事故的重大线索;
为统一口径应对原省安监局核查组进行的事故核查,第四公司副总经理在会上提出:“19#墩模板坍塌事故死亡的3个人不能放在一起说,要说王志某(泵车操作工)是在33#墩附近意外溺水死的;其他2个人死亡的事就说不知道、不清楚。”
截至2018年3月16日,第四公司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调查的人员中,只有1人承认19#墩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其余的人员在回答19#墩模板坍塌事故死亡了多少人时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即从不知道19#墩在施工中发生了死亡事故到事故只造成2名民工死亡而王志某之死不是施工事故造成的。
随着对事故调查的一步步深入,事故基本情况和瞒报事故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副总经理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于2018年3月17日才承认19#墩模板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并授意本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接受询问调查的人员如实回答19#墩模板坍塌事故死亡3人的情况。至此,在之后的事故调查中,第四公司所有接受询问调查的人员都一致地承认19#墩模板坍塌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的事实。
由于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销毁证据,并蓄意瞒报事故,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时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四个多月,事故现场早已被清理干净,现场重要痕迹和事故模板及其配件早已灭失,导致无法查证事故全部成因和事故全部事实。
事故调查组根据获取的证据、资料,经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蒙华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技术负责人柯某煌在明知监理人员对墩身模板安装验收不合格(模板螺栓未上满,模板安装超高)并要求整改而未经整改复查并不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规安排混凝土浇筑作业且仍按10m墩高计算混凝土用量;作业人员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一次性浇筑高度超高、浇筑速度过快(实际浇筑高度为7.5m,超过模板设计参数6m的25%;实际浇筑速度为1.786m/h,超过模板设计参数1.5m/h的19.07%),超过模板受力极限,导致爆模坍塌事故的发生。
1、柯某煌,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技术负责人(2017年7月起具体承担吉安赣江特大桥14#、19#、23#、26#墩的现场施工技术和质检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并参与串供,作伪证,对抗调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林某,男,党员,第四公司副总经理(截至2017年11月5日,兼任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工作严重失职,诚信缺失。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批准销毁事故模板及配件等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组织串供并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如实向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相关情况,严重阻碍、干涉和对抗事故调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对“8•19”模板坍塌事故之前本项目施工中发生的6起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心存侥幸、一瞒再瞒,且既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也不采取和落实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多发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英,男,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兼第三作业队队长。工作严重失职,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伪造证据,参与串供,对抗调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1、窦某,男,党员,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6月4日),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闫某东,男,党员,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2004年11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3、陈某军,男,党员,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任中铁二十二局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2017年3月任第四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党委干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财务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建议对其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并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津建安A(2017)0019088)。
4、孙某凌,男,党员,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任第四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3月转任第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负责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主管行政办公室和生产系统各部门。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邓某军,男,党员,第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分管安全质量部。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6、贺某兵,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2009年8月10日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负责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并分管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水建安B(2010)0014685)。
7、吕某军,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8、王某,男,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质量总监兼任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长(2018年5月转任蒙华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9、侯某,男,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部部长,专职安全员,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0、杜某亮,男,党员,第四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副部长。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1、吴某舟,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党支部书记,负责项目经理部党务工作并分管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和征迁办工作。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2、杨某杰,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部长,对销毁事故模板及配件等证据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3、秦某东,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办公室主任,故意将《人员调离登记表》中的王志某写成病逝,在事故调查中(2018年3月17日前)参与串供作伪证,不如实向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相关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对抗事故调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4、尹某,男,党员,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部长,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5、翁某,男,第四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第三作业队专职安全员,在事故调查中(2018年3月17日前)伪造证据,参与串供作伪证,对抗调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16、韩某忠,男,党员,副总工程师兼蒙华铁路MHJL-11标监理项目部总监。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李某军,男,蒙华铁路MHJL-11标监理项目部总监代表兼监理四站站长。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8、马某江,男,蒙华铁路MHJL-11标监理项目部监理四站路桥监理组组长兼桥梁专监。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9、胡某,男,蒙华铁路MHJL-11标监理项目部监理四站桥梁专监。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0、王某国,男,林兴劳务公司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组织施工劳务作业),擅自提前离开施工现场致使浇筑作业过程中监督检查和管控缺失。建议解除其劳动关系。
以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别予以办理。
1.第四公司,建议依法对其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和销毁有关证据以及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等影响事故调查的行为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1.陈某俸,男,党员,吉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2017年8月20日上午接到模板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案后未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失职,导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相关信息,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2.施工单位总公司,承包蒙华铁路土建工程MHTJ-33标段后,实施了转包,建议由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半小时内 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 1小时内 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1月10日,位于山东烟台栖霞市西城镇正在建设的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
据了解,1月10日14时,金矿井下“一中段”(离井口240米)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施救,但由于对救援困难估计不足,直到1月11日20时05分才向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迟报30小时。
日前,《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和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目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这迟报的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相关负责人也因迟报面临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