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于三级道路道路日间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周,夜间巡查频率不低于1次/3月。原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
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按照《服务合同》相关要求,该公司每天日间和夜间均安排洒水车、机扫车对案涉路段进行巡回清扫,符合行业标准和《服务合同》的作业要求,且当日巡回清扫过程中已清理本案所涉障碍物,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综上,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