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市政道路

滕政发〔2022〕14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8-13 19:13:5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修复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修复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山东省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37/T 5142-2019)等法律法规及专业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主线,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等问题,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及对市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全力打造宜居、幸福、绿色、和谐家园。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方联动、责任追溯工作机制,加强各类市政工程建设的统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城市道路修复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一)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进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挖掘主干道、商业中心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的路面等,原则上采取非开挖技术作业。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拟施工路段建有综合管廊且能进入管廊的,不再批准新建管线。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行政许可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