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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施工合同引争议 法庭当庭化纠纷

时间:2024-08-25 17:09:56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近日,安达法院铁西法庭成功化解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当庭向法庭表示会按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原告房某、原告闫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另一被告曾某作为联系人在合同中签字,合同约定由房某、闫某为某公司安装电梯,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目前电梯已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但某公司并未足额给付二人电梯安装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房某、闫某诉讼请求。

  庭审当日,被告公司与房某、闫某的代理人都早早来到了法庭,承办法官在庭前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并决定展开调解工作,被告公司向法庭表示合同属实,房某与闫某也完成了电梯安装,但公司已经将安装款项支付给了曾某,房某与闫某应当向曾某索要剩余安装款。而闫某与房某得代理人则表示合同是二人与公司签订的,应当由公司承担给付义务。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讲事实、讲法律,引导当事人就案涉标的给出调解意见,最终,经双方协商,被告公司同意支付房某、闫某剩余安装款,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矛盾化解后,被告公司法人也向法官询问公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法官也一一进行了解答,并敦促其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合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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