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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的通告br

时间:2024-08-25 17:07:45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全力打通灭火救援“生命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各社会单位应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三自主: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两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承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消防车通道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清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柱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违反本通告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对市政道路内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依法予以处罚、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经劝阻不予改正的,参照市政道路执行;城管部门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及时依法处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其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或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

  六、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线)、公安部门(举报电线)、交警部门(举报电线)、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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