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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工程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8 17:25:1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推动建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自觉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宿迁市住建局梳理了一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有效防范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宿迁市住建局对甲公司施工的A项目外墙保温材料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宿迁市住建局检查发现,甲公司施工的A项目存在外墙保温材料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查,A项目于2021年9月份开工建设,1#2#4#5#楼外墙保温相关材料(复合发泡水泥板、岩棉、抗裂砂浆等)未经检验已使用。2023年6月14日向甲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6月21日前整改完成。甲公司已按要求在整改期内取样送检,相关保温材料检测结果为合格。

  经调查认定,甲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外墙保温材料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甲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甲公司处以14万元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以其单位罚款数额7.5%即1.05万元罚款。

  宿迁市住建局对乙公司监理的B项目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宿迁市住建局检查发现,乙公司监理的B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行为。经查,2022年8月9日,乙公司在未对办公楼二层柱、板混凝土试块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情况下便进行了混凝土浇筑,且均未在混凝土浇筑报审表等资料上签署验收意见。2022年12月12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向乙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乙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经调查认定,乙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乙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合计对其处以5.4万元罚款。

  2022年12月19日,宿城区住建局接宿迁市住建局交办,对丙公司在C项目中存在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丙公司未能提供对C项目“钢结构吊装”“深基坑”等部分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的台账资料,也未能提供危大工程的参与及验收记录。此外,丙公司未按照规定在C项目2#4#5#6#楼塔吊基础混凝土浇筑工序报验等资料上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上述问题丙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均已整改到位。

  经调查认定,丙公司存在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和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丙公司处以5.7万元罚款。

  质量安全无小事,建设各方主体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管控和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切实负起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把好使用关,严格做到“先检测、后使用”。注重对危大工程安全风险控制,落实日常巡查、验收制度,坚决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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