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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执行】173余万施工款3天追回

时间:2024-10-23 04:42:4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近日,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73余万元涉案标的款从申请执行到兑现完毕仅用3天。

  2018年,案外人某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墨烯公司)将某工程承包给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后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李某负责施工。2019年9月,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在李某与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结算施工款时,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发包方石墨烯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未与李某结算施工款。

  后李某与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协商,由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原告起诉案外人石墨烯公司,待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要回工程款后再向李某支付施工款。

  经正镶白旗法院审理追回工程款后,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向李某结算施工款,无奈李某将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为防止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李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其公司在另案中的执行款项176余万元。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施工款173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为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尽快得到兑现,执行干警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全额扣划执行款,并第一时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仅用3天时间便顺利执结该起案件。

  这起标的173余万元的案件能在3天内顺利执结,离不开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进行的财产保全,不仅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加了一道“保险锁”,也让法院掌握了关键性的执行“先机”。那么你知道什么是财产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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