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与个人安全生产水平提升,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震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公布2024年以来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3月7日,根据三亚市水务局移送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对海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制作询问笔录,发现海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在吉阳区某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的3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育才生态区住建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才分局、育才派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赖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巡查至吉阳区迎宾路某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的2名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在吉阳区迎宾路某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的2名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登高幕墙吊栏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执法支队联合天涯区住建局、执法局天涯分局、三亚市凤凰派出所、羊栏社区居委会、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供气站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驾驶某轻型厢式货车,从陵水县英州镇拉载55瓶煤气罐到三亚市天涯区某地。经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